Justin Sun發文列舉FDT「七宗罪」,包括濫用客戶資金、欺詐盜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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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8 日,Justin Sun 在 X 平台發文列舉 First Digital Trust (FDT) 的七宗罪,具體如下:· 罪行 #1:违反信托责任根据香港《信托条例》(第 29 章),受托人必须以谨慎、勤勉和忠诚的态度行事。挪用客户资金违反了第 4 条(合理谨慎义务)和信托原则。显然,FDT 在民事诉讼中将承担赔偿和损害赔偿责任。· 罪行 #2:濫用客戶資金《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 571 章)規定,托管資金不得用於托管人自身的目的。客戶資產必須存放在隔離帳戶中,未經授權的提款被嚴格禁止。通過未經適當授權將 TUSD 資金轉移給 ARIA DMCC,FDT 將面臨執法行動,包括罰款、吊銷執照或刑事起訴。· 罪行 #3:无牌投资活动虽然 FDT 注册为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但它没有任何 SFC 许可来代表客户进行受规管活动。其在 ARIA 涉及 TUSD 资产的所谓投资活动直接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即未经许可从事受规管活动。· 罪行 #4:欺詐或盜竊以欺騙客戶爲目的挪用資金構成欺詐或盜竊。FDT 與同謀(如 Aria CFF、Truecoin(Alex De Lorraine)、Crossbridge/Finaport(Yai Sukonthabhund))合謀,通過僞造記錄掩蓋挪用行爲,並聲稱進行了虛假投資。· 罪行 #5:虚假报告或隐瞒为了掩盖挪用或未经授权的交易,FDT 提供了虚假陈述和欺诈性文件,声称 TUSD 资金完好无损且按指示进行了投资。这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0 条(在证券交易中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 罪行 #6:違反反洗錢(AML)義務通過復雜的交易或離岸帳戶轉移挪用資金以掩蓋其來源,FDT 促成並/或構成了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行爲。· 罪行 #7:《防止賄賂條例》(POBO)《防止賄賂條例》是香港管理祕密佣金的主要法規。它將腐敗交易定爲刑事犯罪,包括代理人在未經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收取未披露的利益或佣金。FDT/Legacy 在 Vincent Chok 的指示下,從 DMCC 收取祕密回扣,以換取非法轉移 TUSD 托管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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