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服务法三读版懒人包:稳定币、牌照、罚则4大重点一次看懂

台湾立法院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读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本文是一份懒人包,将完整解析这部法律的所有内容要点,帮助你了解稳定币、牌照、罚则等细节。

  • 版本说明:本文依立院三读通过版本更新,与 2026/4/8 行政院拍板草案版本有若干差异(详见各节说明)。法案已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完成三读通过,正式进入实施准备阶段。

虚拟资产服务法立法院三读通过,懒人包一次看

台湾加密货币产业终于迎来清晰监管时代!继金管会去年公布初步草案后,行政院****已在今年 4 月初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审议,并于同年 6 月 30 日完成三读通过,目的在于健全台湾虚拟资产业务的发展与管理、保障交易人权益,并促进金融科技创新。

立法院三读通过版本对行政院版本作出多项调整,包括延长业者过渡期、放宽上架管制方式、细化自首减刑条件,并新增反诈欺联防机制。《加密城市》依立院三读通过版本整理 4 大重点如下,帮助读者们快速了解。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4大重点整理

重点一:虚拟资产服务商分类跟牌照申请

《虚拟资产服务法》明确规定,**虚拟资产服务商应分别依其种类取得主管机关之许可,以及发给许可证照(牌照)才能营业。**未经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者,不得经营各该虚拟资产业务。

另外,**法案明文规定业者“非加入同业公会,不得营业”,落实业界自律。**而传统金融机构在取得许可后也可“兼营”虚拟资产业务,并豁免部分规定。

金管会将虚拟资产服务商分为 7 类:

  • **虚拟资产交换商:**经营虚拟资产与新台币、外国货币及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发行之货币之间的交换及相关服务,或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及相关服务。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商:**经营虚拟资产集中交易市场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换商。
  • **虚拟资产移转商:**经营虚拟资产的移转及相关服务,包含虚拟资产支付的相关服务。
  • **虚拟资产保管商:**经营保管或管理虚拟资产或用以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及相关服务。
  • **虚拟资产承销商:**经营虚拟资产发行或销售及相关服务。
  • **虚拟资产借贷商:**经营受让虚拟资产,并约定返还或给付相同或较高数量或价值的虚拟资产及相关服务。
  • **其他虚拟资产服务商:**经营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虚拟资产服务。

图源:加密城市制作 虚拟资产服务法内容懒人包重点整理:虚拟资产服务商类型、许可证照

许可证照(牌照)申请期限

针对业者们最关心的过渡期,立法院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既有已完成洗钱防制登记的业者,必须在法案施行后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于施行后 21 个月内取得许可证照。**届期未申请或未过关者,不得继续经营。必要时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再延长 3 个月(以一次为限)。

  • 行政院版原订 9 个月申请、18 个月取得;立院三读通过版本调整为 12 / 21 个月,并新增 3 个月延长申请机制。

境外币商落地规范

至于境外虚拟资产服务商(例如境外加密货币交易所等),若要在台湾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并须于台湾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

重点二:虚拟资产服务商管理架构

金管会也参考了欧盟 MiCA 与日本、新加坡等地的法规,对虚拟资产服务商提出严谨的规范,《加密城市》整理以下重点:

负债总额

虚拟资产服务商之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值之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之规定成数。但金融机构兼营者不在此限,前述倍数及成数由主管机关定之。

内部控制与行政罚锾

服务商应建立内控制度与资安规范。若内部控制不佳、未依法申报财务报告,或未落实上下架审查,将面临新台币 30 万元以上、600 万元以下的行政罚锾,且可按次处罚。

客户资产保管

虚拟资产服务商为客户保管之资产,与其自有财产,应依主管机关规定之方式分别独立。客户资产包括客户之虚拟资产、法定货币及其他资产。虚拟资产服务商之债权人不得对其保管之客户资产为任何请求或行使其他权利。

破产时,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团(注)。除客户指示、依法抵销费用债务或主管机关许可外,不得动用客户资产。虚拟资产保管商保管之客户虚拟资产,其财产权归属于客户,不得与客户约定移转。不得与自有虚拟资产混合保管。

  • **注:**破产财团的意思是公司于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一切资产,包含动产、不动产、财产请求权等等,均属于破产财团。

客户法定货币存款专户

虚拟资产服务商得经客户同意,办理虚拟资产业务所涉法定货币留存于其在金融机构开立之相同币别存款专户,并应将客户留存之法定货币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之履约保证。

定期审查报告

虚拟资产服务商应定期向主管机关申报及公告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虚拟资产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户资产,应设置经常性之对账措施,并委任会计师出具报告,且向主管机关申报及公告。

虚拟资产上下架审查

虚拟资产交换商应公告其提供交换服务之虚拟资产之发行说明文书(白皮书),若虚拟资产未有依主管机关规定编制与公告之发行说明文书者,原则上虚拟资产交换商不得提供该虚拟资产之交换服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商应就上下架订定审查基准及审查程序,并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场服务之虚拟资产报主管机关核备,始得提供服务;另应建置防止市场交易不公平之机制及侦测价量异常警示等措施

  • 立院三读通过版本改为“核备制”,较行政院版“主管机关同意”的事前核准制管制强度略有放宽,并新增交易平台商建置异常警示机制的义务。

反诈欺联防机制(立院三读通过版本新增)

主管机关应协助司法警察机关向虚拟资产服务商调阅虚拟资产高风险地址资料,并督导虚拟资产服务商配合司法警察机关建立联防通报机制。虚拟资产服务商于接获司法警察机关之通报时,应对通报之虚拟资产地址持续监控。此为立院三读通过版本新增条款,赋予服务商配合执法的法定义务。

图源:加密城市制作 虚拟资产服务法内容懒人包:虚拟资产服务商管理架构

重点三:稳定币在台发行规范

如果业者想要在台湾境内发行稳定币,应经主管机关许可,且主管机关会洽商央行意见。法案对稳定币增加了非常严格的红线:

  1. **禁发利息与收益:**稳定币发行人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且必须以面额发行及赎回,美国现行的稳定币规范《GENIUS 法案》也有这项规定。
  2. **准备金规范与央行开罚:**发行人应维持足额准备资产并独立存放,且扣除依中央银行规定缴存之准备金后,余额应全数交付信托保管。若准备金不足,中央银行将就不足部分按最低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作为处罚,情节重大者另处罚锾。
  3. 境外稳定币:虚拟资产服务商提供服务若涉及稳定币,若不是在台湾发行,但经主管机关同意交易,仍可在台湾交易。

重点四:8大罚则规范,重罚诈欺、操纵

《虚拟资产服务法》在制裁诈欺、操纵市场等行为的罚则极重,立法院版更大幅增加了实务追诉机制:

  • **诈欺或操纵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1,000 万元以上 2 亿元以下罚金。
  • **自首减刑:**犯罪后自首,并于自首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额,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若因此查获犯罪组织发起人、主持人或得以扣押组织取得之全部犯罪所得,得直接免除其刑。
  • 侦查中自白减刑:须在侦查及历次审判中均自白,并于检察官侦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 6 个月内达成和解,得减轻其刑;若因此查获犯罪组织头目,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 **未经许可营业或发稳定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1 亿元以下罚金。
  • **违法动用客户资产:**负责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5,000 万元以下罚金。
  • **法人并罚机制:**若受雇人犯下未经许可经营或违法动用资产等罪,除了罚人,公司(法人)也会被科以同等的高额罚金。
  • **易服劳役加重:**罚金达 5,000 万以上者,易服劳役期限提高为 2 年以下;达 1 亿元以上者,提高为 3 年以下
  • **犯罪所得没收:**明定犯罪所得若属行为人或第三方取得,除发还被害人外,应予以没收。属虚拟资产者,原则以虚拟资产发还或没收。
  • **虚伪隐匿与名称误用:**申请不实、不交报告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40 万以下罚金;非服务商使用类似名称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20 万以下罚金。

立院三读通过版本细化自首条款,区分“自首”与“侦查中自白”两种情形,并新增查获犯罪组织可免除其刑的机制,使打击组织犯罪的诱因更明确。

图源:加密城市制作 虚拟资产服务法内容懒人包:虚拟资产服务商罚则一览

虚拟资产服务法争议:能否兼顾保护+创新?

金管会表示,鉴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香港等地陆续颁布虚拟资产相关法规,国际上针对虚拟资产监管的看法已逐渐形成共识,基于健全台湾虚拟资产业务发展、保障投资人并兼顾金融科技创新,因此设立专法有其必要。

法案三读通过后,业界热议持续。**正面观点认为法规出炉有助于产业健全;反面观点认为规定极度严格,可能扼杀新创。**值得关注的是,法案也特别设有“创新实验”与“国际合作”专条,明定业者可申请创新实验(监管沙盒),并授权主管机关进行跨境信息交换。

《虚拟资产服务法》的三读通过,代表台湾加密货币产业正式从西部拓荒时期走向完善监管的合规时代,业者也必然迎来不得不面对的阵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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