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e廣場 #Gate品牌蓝创作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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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時間
2025年8月11日 — 8月20日
🎯 活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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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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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獎(3名):Gate品牌衛衣
三等獎(5名):Gate品牌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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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選規則
官方將綜合以下維度評分:
創意表現(40%):主題契合度、創意獨特性
內容質量(30%):畫面精美度、敘述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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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用法定貨幣買礦機可退錢 用USDT就會敗訴?
引言
2021年是幣圈牛市的一年,也是大量小白衝進幣圈買礦機挖礦的一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3年。 回首再看,2021至今已過去兩年有餘!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2023年8月新鮮出爐的一例礦機買賣合同糾紛。 本案一審投資者(買方)勝訴,二審卻改判礦商(賣方)勝訴。 如果你是一名投資者,莫慌,郭律師會在結尾處分析買方如何勝訴。 不知道你是否還記得「深圳挖礦第一案」,上面這張圖就是郭律師代理的「深圳挖礦第一案」的最終裁判結果。 自從2022年「深圳挖礦第一案」(指2021年9月24日《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出臺後深圳第一例已判決的虛擬貨幣挖礦類案件)判決后,基本奠定了深圳地區虛擬貨幣挖礦合同糾紛類案件的判決趨勢。
在此之後,雖然也有2023年1月份最高院出臺的《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金融審判紀要》)的進一步規定,即根據《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出台的時間節點為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同時考慮過錯責任。
《會議紀要》第85條原文:【與“挖礦”有關的糾紛】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 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 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託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係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並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後進行分成,后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 “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發佈之前,國家政策並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 對此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如因政策出台導致合同嗣後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對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後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不過就當郭律師以為全國的此類判決會趨於一致的時候,一個來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卻並沒有完全完全參考最高院的《金融審判紀要》,當然這也沒有必然的錯誤,畢竟當下的《金融審判紀要》還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尚未完全生效,不過由此也可以看出深圳的判決還是很有自己的“調性”的。 當然,這個案件從郭律師代理的被告(礦商)的角度來看郭律師仍然是勝訴的,不過即使郭律師是勝訴方,也依然認為有一些判決的法律依據仍然有待商榷。 我們先來看看具體情況吧。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8日,原告與被告(礦商)簽訂《CHIA伺服器託管協定》,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3P算力的伺服器託管服務,對價為87萬元人民幣。 合同簽訂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了127008枚USDT(摺合人民幣87萬元,雙方對此都認可)。 事後,被告僅於2021年6月9日交付了800T的算力,且該算力僅維護了一個多月便停止所有交付。 2021年9月2日,原告將礦商起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要求礦商退還87萬購機款。 2022年3月,羅湖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應退還原告人民幣87萬元。 隨後,郭律師代表被告上訴,最終二審改判被告(礦商)勝訴。
**二、**核心爭議焦點——USDT能否折算為人民幣
綜合一審和二審的辯論內容和判決書的內容,本案最主要的核心爭議焦點,就是虛擬貨幣是否能夠折算為人民幣。 原告一方認為可以折算,郭律師代表的被告一方則認為不可以折算。
在本案一審時,國內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虛擬貨幣不可以折算為人民幣,雖然有《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簡稱《94公告》)和《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通知》)規定了任何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資訊仲介等服務。 但並沒有直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價值,且這兩份檔並不屬於法律規定,僅僅是政策性檔而已。 與此同時,礦商一方在交易的時候,還在聊天記錄中確認了127008枚USDT等同於87萬元人民幣的說法,也就是說對於虛擬貨幣價格的錨定標準也有了。 於是,一審法院才會判決被告退還原告87萬元人民幣。
但在本案二審時,二審法院經過郭律師的多次溝通,則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人民幣 87 萬元,實質上是變相支援了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和交易”,支援了郭律師的觀點。
為什麼一審和二審的區別這麼大? 其實這裡還有一個小插曲。 2022年12月30日(一審開庭後),最高院發佈了第199號指導性案例《高哲宇與深圳市雲絲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李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該案正好也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案件,其中原文明確提到“涉案仲裁裁決高哲宇賠償李斌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援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 與上述檔精神不符,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該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這個案例能被定為指導案例並不意外,因為這個案例本就是報請最高院核准后才由深圳市中院最終裁定的。 此外,本案系發生在深圳挖礦第一案后,已有深圳挖礦第一案為本案提供了相同的理論依據。
因此,本案當郭律師向合議庭提交了深圳挖礦第一案的判例,以及第199號指導案例后,二審也就基本鎖定了勝訴。
三、本案的兩處槽點
雖然郭律師代理的礦商最終大獲全勝,但本案的審理過程中仍然存在兩個重要的槽點,著實讓人不吐不快。
● 槽點一:法院想當然的認為挖礦合同必然無效
雖然原被告雙方都沒有對合同無效展開辯論(郭律師站在被告角度,合同無效是最有利的,但站在原告角度提無效其實有點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意思,最後再分析)。 但兩審法院仍然應當依職權來認定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二審法院並沒有就合同是否有效發表意見。 而一審法院也並沒有向以往一樣引用2021年9月24日發佈的另一個檔《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為依據,而是以《924通知》為依據,認為雙方的行為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所以無效。 至於為什麼雙方的行為就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未展開論述。 這裏補充一個知識點,《924通知》確實規定了所有的虛擬貨幣商務活動均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難道涉及虛擬貨幣的就都是商務活動? 就直接認定無效嗎?
此外,雙方合同簽訂於2021年的4月底,而國家打擊挖礦最早也是2021年的5月底。 明確定義為高耗能產業則是2021年的9月24日。 以未來的政策性檔,判過往的案件事實,明顯不合理。 再結合《金融審判紀要》的規定,至少也應當以2021年9月3日為一個時間節點來認定。 所以,拋開代理律師的身份,郭律師仍然認為本案判決合同無效有待商榷。
● 槽點二:法院沒有著重審查雙方對於合同的履行情況
若合同有效,雙方的履行情況則反映了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大小。 若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也應根據雙方過錯大小和損失大小來劃分責任。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履行情況,都應當是本案的重點審查物件。 但本案兩審法院均僅局限於虛擬貨幣是否應當折現這一問題上,完全無視了雙方的履行情況和過錯責任的問題。 如此才造成了一方完勝或一方完敗的兩次極端判決。
且實際情況而言,原被告雙方也確實都存在諸多嚴重的過錯。 當然,開庭的時候郭律師作為“穩贏”的一方,已經沒必要和對方在這一點上糾結了,如果糾結了反而還要虧損一部分。 但法院卻仍然有義務依職權查明合同履行情況。 四、如果代理原告——原告如何勝訴
雖然本案最終判決結果是被告(礦商)勝訴,但原告真的就沒有希望了嗎? 當然不是,作為代理原告被告均多次勝訴的律師,勝訴仍然有法可依。
如果郭律師代理的是原告,郭律師可能並不會上來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而是會先嘗試和礦商談判協商或刑事控告。 具體可以百度一下「退款四步法」,也可以在往期內容查看此類成功案例。
如果郭律師代理的是原告,郭律師一定會堅持主張合同有效,不會因為有“深圳挖礦第一案”、“北京挖礦第一案”等諸多合同無效的判決就預設合同無效。 畢竟最高院的《金融審判紀要》都還沒放棄,你放棄什麼呢? 只要合同有效,礦商未履行合同,就應當賠償。
如果郭律師代理的是原告,郭律師一定會著重舉證證明礦商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以及礦商存在的過錯責任。 這樣一來,不論合同是否有效,礦商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郭律師代理的是原告,如果是用USDT等虛擬貨幣作為付款方式的,郭律師在訴訟請求中一定不會要求將USDT折算為人民幣,而是會要求對方返還對應數量的虛擬貨幣。 這樣一來,即使虛擬貨幣當前無法執行,但未來一但放開執行,判決是永遠都會有效的。 要知道《金融審判紀要》第87條已經為虛擬貨幣的執行開了一道口子,未來還會遠嗎? 至少比要求折算導致一敗塗地強吧。
所以,如果你是原告,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