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原標題:從拒絕到接受:丹麥加密貨幣政策的重大轉變
近年來,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國際社會對加密資產的理解日益加深,政府和金融機構對加密貨幣的態度也在演變。最初,丹麥央行對加密貨幣持消極態度,建議客戶避免投資以免促成洗錢和其他金融犯罪。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丹麥逐漸採納了更寬容的態度對待加密貨幣。
最近,丹麥稅法委員會建議從2026年開始將未實現的加密貨幣收益和損失納入稅收制度,旨在將加密貨幣的稅收待遇與股票和債券等其他投資產品保持一致。本文介紹了丹麥的加密貨幣稅收和監管框架,以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丹麥目前的加密貨幣政策和其轉型的背景。
丹麥是一個典型的高稅收、高福利的發達國家。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數據,丹麥的稅收佔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比在其成員國中排名最高,達到約46.3%。在丹麥的稅收體系中,議會發揮立法作用,所有稅法必須在成為有效並得到發布之前經女王和至少一名內閣大臣簽署。稅務事務的管理由丹麥稅務局負責,該機構監管幾個職能機構,包括國家稅務法庭和國家稅務管理中心(SKAT)。值得注意的是,丹麥的自治領土——法羅群島和格陵蘭島——擁有獨立的稅收體系,不受丹麥本土的稅收體系管轄。
丹麥的稅制與意大利相似,兩國的稅制都分為兩大類:直接稅和間接稅。在丹麥,直接稅直接徵收納稅人的收入,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勞動市場稅、教堂稅、財產評估稅和財富稅。間接稅是納稅人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支付的稅款,主要包括增值稅、海關稅、碳稅和消費稅。
2.2.1 個人所得稅
在丹麥,任何在該國居住超過六個月的個人都需要向丹麥政府繳納稅款。居民需承擔全部的稅務責任。一般而言,個人稅種包括國稅、市稅、勞動市場稅和教堂稅。丹麥對工資收入和資本利得都採用累進稅率制度,稅率可能因居住城市而有所不同,最高稅率可達到52.07%。
(1) 州稅:一種按個人收入分級徵稅的制度,最低和最高稅率基於個人收入。最低稅基的計算方式是個人收入加上正淨資本收入。2024 年,該稅基的最低稅率為 12.01%。對於單身個人,最高稅基也包括個人收入和正淨資本收入。不過,最高稅金的計算考慮了 8% 的勞動市場稅,超過 588,900 丹麥克朗(2024 年標準)的收入還需徵收 15% 稅金。
(2) 市政稅:地方所得稅,又稱市政稅,根據應納稅所得以統一稅率計算,稅率因城市不同而異。在2024年,丹麥全境的平均市政稅率為25.067%。
(3) 勞動市場稅: 這項稅收按照8%的稅率徵收個人收入。
(4)教會稅:教會稅按統一稅率徵收,因城市而異。2024年,丹麥各地的教會平均稅率約為0.65%。該稅由市政當局徵收,但僅適用於丹麥國家教會(即路德教會)的成員。在丹麥註冊后,個人必須聲明他們是否需要繳納教會稅。
(5)資本利得稅:根據丹麥2024年的規定,如果股票的資本利得未超過122,000丹麥克朗(適用於已婚夫妻),則稅率為27%。如果資本利得超過此金額,超出部分的稅率將增加至42%。
(6) 其他稅種:本節主要涉及外國人。例如,在丹麥工作或被派往丹麥的科學家可以申請其總工資27%的統一稅率,福利期最長為84個月,儘管有許多資格條件。此外,27%的統一稅率不包括所有收入,而是根據現金工資,僱主提供的電話/互聯網服務的應稅價值,公司汽車和僱主支付的應稅健康保險計算的。所有其他收入均根據正常的稅收規則徵稅。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從統一稅率的所得中扣除。84個月後,收入將不再享受統一稅率,而是按正常稅率徵稅。
2.2.2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丹麥稅法,丹麥註冊的任何公司都被視為丹麥納稅居民,這意味著其所有收入都需納稅。一般企業的公司所得稅率為22%,但只有與企業直接相關的折舊和營運費用可從應課稅所得中扣除。在確定應課稅所得時,必須從公司的總收入中減去減稅和稅收折舊。需注意的是,由於企業成本和折舊可以從稅基中扣除,企業的實際稅負可能低於法定的22%稅率。此外,丹麥對石油和天然氣公司徵收25%的稅率,對於丹麥石油和天然氣上游活動內的其他收入損失的扣除有限制。
根據丹麥稅法,海外永久機構(PE)和房地產根據領土性原則進行稅務處理。這意味著丹麥公司不需要繳納全球收入的稅款。相反,來自丹麥以外的永久機構或外國房地產的所得被排除在丹麥應納稅所得之外。對於非居民公司,只有在丹麥境內活動所獲利潤才受到稅務徵收。公司所得稅稅率為法定的22%。
2.2.3 增值稅 (VAT)
丹麥對國內貨物和服務的銷售和進口徵收增值稅,稅率為淨價的25%。然而,貨物和服務的出口免徵增值稅。丹麥還對某些服務提供增值稅豁免,包括金融、保險、醫療、教育和客運。
從事免稅增值稅活動的企業無需註冊或支付增值稅。但是,他們也無法就從事該等活動所購買的原材料或服務提出增值稅退稅要求。另一方面,從事零稅率活動的企業需要註冊增值稅,但實際上不支付增值稅。這些企業無需在商品或服務定價中包含增值稅,並且有權就供應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提出增值稅退稅要求。
2.2.4 特種稅
丹麥的消費稅僅在貨物銷售或進口時徵收。將貨物進口丹麥或在丹麥境內生產貨物的公司必須向丹麥稅務局登記,以履行其消費稅義務。消費稅適用於特定貨物,包括但不限於石油產品、某些類型的包裝材料、酒精飲料、煙草、巧克力和糖果,以及咖啡。
各產品類別的消費稅稅率不同。對於酒精飲料,有兩個稅率分類:酒精含量超過22%的烈酒稅率為100%,而含酒精量低於22%的酒類稅率為50%。煙草產品也根據產品類型分別徵收不同的稅率。值得注意的是,煙草產品的消費稅是在生產階段徵收的。
在2013年12月,丹麥金融監管局(FSA)發表聲明,確認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不被視為貨幣。2014年3月,丹麥中央銀行發表了類似的聲明。2018年初,丹麥稅務委員會裁定加密貨幣交易利潤應納稅,意味著在丹麥,加密貨幣被視為投機資產。當時,沒有明確的監管框架,也沒有官方的監管機構負責管理或監管加密貨幣。投資者被認為要承擔投資風險。
3.2.1 現況概述
丹麥政府將加密貨幣收益視為資本收入,要求投資者每年評估其加密貨幣投資組合。此外,丹麥允許投資者用投資損失抵消其收益。
此外,丹麥計劃將加密貨幣納入與傳統投資產品相同的稅收框架中,旨在將加密貨幣的稅收待遇與股票、債券和其他投資類型保持一致。例如,丹麥稅收制度中的「薄資本化規則」防止公司通過借款而非使用股本融資來減少其應納稅基數,從而防止通過資本稀釋進行稅收逃漏。具體來說,如果公司的負債與權益比過高,稅務機關可能會調整稅收待遇以確保公平。同樣,「控制外國公司規則」適用於在丹麥具有控制權且在其他國家經營受控外國公司的公司。如果這些公司未將利潤匯回丹麥,丹麥稅務機關可能會將這些未匯回的利潤視為源自丹麥的所得並相應徵稅。這些協調規則旨在加強丹麥對加密貨幣行業的控制,並簡化加密資產的稅收。
近年來,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丹麥政府對這一新興領域的稅務問題給予了重視。因此,政府一直在積極深入研究加密貨幣行業的稅收制度。這一系列努力最終導致了對未實現的加密資產資本收益徵稅的成功提案。
3.2.2 未實現收益的稅收
丹麥政府正在進行一項創新嘗試,通過丹麥稅務委員會發布加密貨幣資產稅務提案。正式立法程序預計將於2025年初開始,稅務部長將該法案提交國會。該提案建議從2026年1月1日開始,對加密貨幣實現收益實行基於市場價格的稅收制度,對未實現的加密貨幣資產收益徵收高達42%的稅款。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提案是在丹麥的加密貨幣使用增加的背景下提出的,並旨在追溯至自2009年比特幣成立以來所獲得的加密貨幣資產。該提案還允許投資者將虧損抵銷收益。
該提案在一份93頁的詳細報告中進行了全面概述,其中心目標是使加密貨幣稅收制度與傳統金融工具保持一致,同時解決加密行業的長期挑戰。丹麥稅務大臣拉斯穆斯·斯托克倫德(Rasmus Stoklund)強調了這項改革的必要性,並指出加密貨幣投資者在現行法規下面臨的不公平稅收負擔。Stoklund部長表示:「近年來,丹麥的加密貨幣投資者經常面臨過度徵稅。該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將確保對加密貨幣投資者的收益和損失進行公平合理的徵稅。
根據金融業務法(lov om finansiel virksomhed),丹麥對進入加密貨幣市場的企業設立了嚴格的進入要求。在提供加密貨幣服務之前,公司必須獲得授權並在提供服務之前至少提前40個工作日通知丹麥金融監管局(FSA)。此外,根據該法第9章和第181條,如果一家公司運營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混合控股公司,它必須遵循特定的註冊流程。在修改公司章程時,這些金融公司必須提交一份有日期戳記的章程副本,其中包含所有修訂內容,提交給丹麥商務管理局,該副本將轉交給丹麥FSA。這些嚴格的註冊和授權措施旨在從一開始就防範潛在風險,為加密貨幣行業的未來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此外,該法案強調,如果一家公司選擇在丹麥設立總部或註冊辦事處只是為了逃避其主要客戶所在國的法律監督,丹麥FSA將拒絕授予授權。這種嚴格的監管有效地維護了丹麥加密貨幣行業的規範發展,降低了外國公司帶來的法律風險,並確保了對相關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
為了更高效、更迅速地響應風險管理需求,該法案授予丹麥FSA(或其他合法授權的丹麥機構)特殊權力,無需法院命令即可進入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的場所(不包括資產支援的代幣和電子貨幣代幣)。FSA可能會要求參與加密貨幣交易的個人,資產支援代幣的發行人,電子貨幣代幣的發行人和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提供資訊並配合必要的檢查。該措施旨在更有效地監管加密貨幣行業並打擊非法活動,保護加密貨幣投資者的資產。
雖然金融業務法案著重於預防措施和持續監管,但丹麥替代性投資基金經理法案(lov om forvaltere af alternative investeringsfonde)強調對已經發生且可能損害加密貨幣投資者利益的事件的管制。根據該法,丹麥金融監管機構有權撤銷替代性投資基金經理的全部或部分許可證,甚至禁止該公司經營的替代性投資基金的營銷。這些嚴厲措施適用於各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虛假信息或其他欺詐手段獲得許可證、違反反洗錢法律以及在獲得許可證後12個月內未使用許可證。
為了防止利益衝突,法律要求替代投資基金管理人建立一個與運營部門(包括投資組合管理功能)在功能和結構上分離並能夠始終有效地識別、衡量、管理和監控所管理的每個替代投資基金的投資策略、目標和風險配置所涉及的所有風險的風險管理功能。
如果替代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在發生重大損失或即將發生重大損失風險時未採取必要措施,他們可能面臨最高4個月的罰款或監禁,前提是他們不受其他法律的更高處罰。與基金經理有關的個人向公共機構、公眾、法律實體或替代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的投資者提供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或者犯有重大或重複疏忽導致投資者損失的,也可能面臨最高4個月的罰款或監禁。
這種監管框架採取了更嚴格的後事執法方法,有效地遏制了損害加密貨幣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嚴厲的懲罰作為對潛在違規行為的威懾,有助於維護加密貨幣行業的秩序,強化法律的預防作用,進一步加強政府對該行業的監管力量。
《反洗錢和防止恐怖融資法》(lov om forebyggende foranstaltninger mod hvidvask og finansiering af terrorisme)要求,如果一家公司或個人知道、懷疑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筆交易、資金或活動與洗錢或恐怖融資有關,他們必須立即通知反洗錢秘書處。這也適用於詢問進行交易或活動的潛在客戶。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和投資活動受到該法律的監管。
反洗錢秘書處作為國家中央單位獨立運作,具有以下任務: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報告,以及與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相關的其他信息;在懷疑有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的情況下,向有關當局、機構和組織傳遞其分析結果和任何其他相關信息;並與其他機構合作,為反洗錢工作準備和更新國家風險評估,確定、評估、了解和減輕當前的洗錢風險。
這種方法反映了丹麥在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方面的堅定決心和高效執行。通過要求企業和個人及時報告可疑活動,丹麥顯著增強了監測和檢測此類犯罪的能力。反洗錢秘書處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確保其公正和準確地處理相關信息。此外,它與其他機構的密切合作有助於形成一個全面有效的反洗錢網絡,進一步增強了國家的金融安全。整體而言,這種方法在維護國家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丹麥政府正式宣佈,從2027年開始,它將發起國際努力,交換與丹麥加密貨幣投資者相關的數據。此外,預計將在2025年初推出一項新法案,要求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向當局報告其客戶的交易細節。此舉旨在加強對丹麥約30萬加密貨幣投資者的監督,並遏制潛在的逃稅行為。
此決策展示了丹麥積極主動和前瞻性的維護加密貨幣稅務秩序和確保金融安全的方法。通過參與國際數據交換,丹麥希望獲得對加密貨幣投資者交易的更全面的理解,為稅務監督提供更準確的信息。要求服務提供商報告交易詳情進一步加強了監管工作,有助於檢測和解決潛在的逃稅問題。這是維護加密貨幣稅收公平性和確保丹麥金融穩定的重要一步。
關於稅收政策,丹麥在其現行稅制中創新地提出了對加密貨幣資產未實現利得徵稅的建議,同時允許投資者將虧損抵扣利得。這一措施旨在可能減輕加密貨幣投資者所面臨的稅收不公平問題,但也可能導致現金流挑戰並扭曲長期投資決策。因此,丹麥政府在實施這一建議時必須仔細平衡各種因素,以確保它有效解決稅收公平問題,同時不會對投資者和市場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各方都熱切期待這一倡議的實際結果。
在監管措施方面,丹麥對加密貨幣行業採取了全面和細緻的方法,努力營造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通過嚴格規範公司註冊和授權程序,丹麥確保加密貨幣行業中的所有企業均符合法律要求,從一開始就控制行業質量。此外,丹麥授予監管機構在業務運營期間進行靈活及及時的檢查的權力,以確保遵循法規。該國實施了違規的分層處罰制度。輕微違規可能會導致服務暫停或罰款作為警告,而嚴重違規可能導致許可證被吊銷或監禁。這些措施有效地限制了加密貨幣行業的潛在風險,維護了該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安全。
預計丹麥將繼續加強和改善加密貨幣資產的稅收和監管框架,這將是丹麥加密貨幣行業成熟的關鍵步驟。該國還將完善監管結構,提高加密貨幣監管的效率,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市場秩序。通過這些持續的努力,丹麥正在使自己在全球加密貨幣領域扮演更積極的角色,為行業的標準化和增長做出貢獻。
轉發原標題:從拒絕到接受:丹麥加密貨幣政策的重大轉變
近年來,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國際社會對加密資產的理解日益加深,政府和金融機構對加密貨幣的態度也在演變。最初,丹麥央行對加密貨幣持消極態度,建議客戶避免投資以免促成洗錢和其他金融犯罪。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丹麥逐漸採納了更寬容的態度對待加密貨幣。
最近,丹麥稅法委員會建議從2026年開始將未實現的加密貨幣收益和損失納入稅收制度,旨在將加密貨幣的稅收待遇與股票和債券等其他投資產品保持一致。本文介紹了丹麥的加密貨幣稅收和監管框架,以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丹麥目前的加密貨幣政策和其轉型的背景。
丹麥是一個典型的高稅收、高福利的發達國家。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數據,丹麥的稅收佔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比在其成員國中排名最高,達到約46.3%。在丹麥的稅收體系中,議會發揮立法作用,所有稅法必須在成為有效並得到發布之前經女王和至少一名內閣大臣簽署。稅務事務的管理由丹麥稅務局負責,該機構監管幾個職能機構,包括國家稅務法庭和國家稅務管理中心(SKAT)。值得注意的是,丹麥的自治領土——法羅群島和格陵蘭島——擁有獨立的稅收體系,不受丹麥本土的稅收體系管轄。
丹麥的稅制與意大利相似,兩國的稅制都分為兩大類:直接稅和間接稅。在丹麥,直接稅直接徵收納稅人的收入,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勞動市場稅、教堂稅、財產評估稅和財富稅。間接稅是納稅人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支付的稅款,主要包括增值稅、海關稅、碳稅和消費稅。
2.2.1 個人所得稅
在丹麥,任何在該國居住超過六個月的個人都需要向丹麥政府繳納稅款。居民需承擔全部的稅務責任。一般而言,個人稅種包括國稅、市稅、勞動市場稅和教堂稅。丹麥對工資收入和資本利得都採用累進稅率制度,稅率可能因居住城市而有所不同,最高稅率可達到52.07%。
(1) 州稅:一種按個人收入分級徵稅的制度,最低和最高稅率基於個人收入。最低稅基的計算方式是個人收入加上正淨資本收入。2024 年,該稅基的最低稅率為 12.01%。對於單身個人,最高稅基也包括個人收入和正淨資本收入。不過,最高稅金的計算考慮了 8% 的勞動市場稅,超過 588,900 丹麥克朗(2024 年標準)的收入還需徵收 15% 稅金。
(2) 市政稅:地方所得稅,又稱市政稅,根據應納稅所得以統一稅率計算,稅率因城市不同而異。在2024年,丹麥全境的平均市政稅率為25.067%。
(3) 勞動市場稅: 這項稅收按照8%的稅率徵收個人收入。
(4)教會稅:教會稅按統一稅率徵收,因城市而異。2024年,丹麥各地的教會平均稅率約為0.65%。該稅由市政當局徵收,但僅適用於丹麥國家教會(即路德教會)的成員。在丹麥註冊后,個人必須聲明他們是否需要繳納教會稅。
(5)資本利得稅:根據丹麥2024年的規定,如果股票的資本利得未超過122,000丹麥克朗(適用於已婚夫妻),則稅率為27%。如果資本利得超過此金額,超出部分的稅率將增加至42%。
(6) 其他稅種:本節主要涉及外國人。例如,在丹麥工作或被派往丹麥的科學家可以申請其總工資27%的統一稅率,福利期最長為84個月,儘管有許多資格條件。此外,27%的統一稅率不包括所有收入,而是根據現金工資,僱主提供的電話/互聯網服務的應稅價值,公司汽車和僱主支付的應稅健康保險計算的。所有其他收入均根據正常的稅收規則徵稅。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從統一稅率的所得中扣除。84個月後,收入將不再享受統一稅率,而是按正常稅率徵稅。
2.2.2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丹麥稅法,丹麥註冊的任何公司都被視為丹麥納稅居民,這意味著其所有收入都需納稅。一般企業的公司所得稅率為22%,但只有與企業直接相關的折舊和營運費用可從應課稅所得中扣除。在確定應課稅所得時,必須從公司的總收入中減去減稅和稅收折舊。需注意的是,由於企業成本和折舊可以從稅基中扣除,企業的實際稅負可能低於法定的22%稅率。此外,丹麥對石油和天然氣公司徵收25%的稅率,對於丹麥石油和天然氣上游活動內的其他收入損失的扣除有限制。
根據丹麥稅法,海外永久機構(PE)和房地產根據領土性原則進行稅務處理。這意味著丹麥公司不需要繳納全球收入的稅款。相反,來自丹麥以外的永久機構或外國房地產的所得被排除在丹麥應納稅所得之外。對於非居民公司,只有在丹麥境內活動所獲利潤才受到稅務徵收。公司所得稅稅率為法定的22%。
2.2.3 增值稅 (VAT)
丹麥對國內貨物和服務的銷售和進口徵收增值稅,稅率為淨價的25%。然而,貨物和服務的出口免徵增值稅。丹麥還對某些服務提供增值稅豁免,包括金融、保險、醫療、教育和客運。
從事免稅增值稅活動的企業無需註冊或支付增值稅。但是,他們也無法就從事該等活動所購買的原材料或服務提出增值稅退稅要求。另一方面,從事零稅率活動的企業需要註冊增值稅,但實際上不支付增值稅。這些企業無需在商品或服務定價中包含增值稅,並且有權就供應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提出增值稅退稅要求。
2.2.4 特種稅
丹麥的消費稅僅在貨物銷售或進口時徵收。將貨物進口丹麥或在丹麥境內生產貨物的公司必須向丹麥稅務局登記,以履行其消費稅義務。消費稅適用於特定貨物,包括但不限於石油產品、某些類型的包裝材料、酒精飲料、煙草、巧克力和糖果,以及咖啡。
各產品類別的消費稅稅率不同。對於酒精飲料,有兩個稅率分類:酒精含量超過22%的烈酒稅率為100%,而含酒精量低於22%的酒類稅率為50%。煙草產品也根據產品類型分別徵收不同的稅率。值得注意的是,煙草產品的消費稅是在生產階段徵收的。
在2013年12月,丹麥金融監管局(FSA)發表聲明,確認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不被視為貨幣。2014年3月,丹麥中央銀行發表了類似的聲明。2018年初,丹麥稅務委員會裁定加密貨幣交易利潤應納稅,意味著在丹麥,加密貨幣被視為投機資產。當時,沒有明確的監管框架,也沒有官方的監管機構負責管理或監管加密貨幣。投資者被認為要承擔投資風險。
3.2.1 現況概述
丹麥政府將加密貨幣收益視為資本收入,要求投資者每年評估其加密貨幣投資組合。此外,丹麥允許投資者用投資損失抵消其收益。
此外,丹麥計劃將加密貨幣納入與傳統投資產品相同的稅收框架中,旨在將加密貨幣的稅收待遇與股票、債券和其他投資類型保持一致。例如,丹麥稅收制度中的「薄資本化規則」防止公司通過借款而非使用股本融資來減少其應納稅基數,從而防止通過資本稀釋進行稅收逃漏。具體來說,如果公司的負債與權益比過高,稅務機關可能會調整稅收待遇以確保公平。同樣,「控制外國公司規則」適用於在丹麥具有控制權且在其他國家經營受控外國公司的公司。如果這些公司未將利潤匯回丹麥,丹麥稅務機關可能會將這些未匯回的利潤視為源自丹麥的所得並相應徵稅。這些協調規則旨在加強丹麥對加密貨幣行業的控制,並簡化加密資產的稅收。
近年來,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丹麥政府對這一新興領域的稅務問題給予了重視。因此,政府一直在積極深入研究加密貨幣行業的稅收制度。這一系列努力最終導致了對未實現的加密資產資本收益徵稅的成功提案。
3.2.2 未實現收益的稅收
丹麥政府正在進行一項創新嘗試,通過丹麥稅務委員會發布加密貨幣資產稅務提案。正式立法程序預計將於2025年初開始,稅務部長將該法案提交國會。該提案建議從2026年1月1日開始,對加密貨幣實現收益實行基於市場價格的稅收制度,對未實現的加密貨幣資產收益徵收高達42%的稅款。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提案是在丹麥的加密貨幣使用增加的背景下提出的,並旨在追溯至自2009年比特幣成立以來所獲得的加密貨幣資產。該提案還允許投資者將虧損抵銷收益。
該提案在一份93頁的詳細報告中進行了全面概述,其中心目標是使加密貨幣稅收制度與傳統金融工具保持一致,同時解決加密行業的長期挑戰。丹麥稅務大臣拉斯穆斯·斯托克倫德(Rasmus Stoklund)強調了這項改革的必要性,並指出加密貨幣投資者在現行法規下面臨的不公平稅收負擔。Stoklund部長表示:「近年來,丹麥的加密貨幣投資者經常面臨過度徵稅。該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將確保對加密貨幣投資者的收益和損失進行公平合理的徵稅。
根據金融業務法(lov om finansiel virksomhed),丹麥對進入加密貨幣市場的企業設立了嚴格的進入要求。在提供加密貨幣服務之前,公司必須獲得授權並在提供服務之前至少提前40個工作日通知丹麥金融監管局(FSA)。此外,根據該法第9章和第181條,如果一家公司運營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混合控股公司,它必須遵循特定的註冊流程。在修改公司章程時,這些金融公司必須提交一份有日期戳記的章程副本,其中包含所有修訂內容,提交給丹麥商務管理局,該副本將轉交給丹麥FSA。這些嚴格的註冊和授權措施旨在從一開始就防範潛在風險,為加密貨幣行業的未來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此外,該法案強調,如果一家公司選擇在丹麥設立總部或註冊辦事處只是為了逃避其主要客戶所在國的法律監督,丹麥FSA將拒絕授予授權。這種嚴格的監管有效地維護了丹麥加密貨幣行業的規範發展,降低了外國公司帶來的法律風險,並確保了對相關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
為了更高效、更迅速地響應風險管理需求,該法案授予丹麥FSA(或其他合法授權的丹麥機構)特殊權力,無需法院命令即可進入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的場所(不包括資產支援的代幣和電子貨幣代幣)。FSA可能會要求參與加密貨幣交易的個人,資產支援代幣的發行人,電子貨幣代幣的發行人和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提供資訊並配合必要的檢查。該措施旨在更有效地監管加密貨幣行業並打擊非法活動,保護加密貨幣投資者的資產。
雖然金融業務法案著重於預防措施和持續監管,但丹麥替代性投資基金經理法案(lov om forvaltere af alternative investeringsfonde)強調對已經發生且可能損害加密貨幣投資者利益的事件的管制。根據該法,丹麥金融監管機構有權撤銷替代性投資基金經理的全部或部分許可證,甚至禁止該公司經營的替代性投資基金的營銷。這些嚴厲措施適用於各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虛假信息或其他欺詐手段獲得許可證、違反反洗錢法律以及在獲得許可證後12個月內未使用許可證。
為了防止利益衝突,法律要求替代投資基金管理人建立一個與運營部門(包括投資組合管理功能)在功能和結構上分離並能夠始終有效地識別、衡量、管理和監控所管理的每個替代投資基金的投資策略、目標和風險配置所涉及的所有風險的風險管理功能。
如果替代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在發生重大損失或即將發生重大損失風險時未採取必要措施,他們可能面臨最高4個月的罰款或監禁,前提是他們不受其他法律的更高處罰。與基金經理有關的個人向公共機構、公眾、法律實體或替代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的投資者提供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或者犯有重大或重複疏忽導致投資者損失的,也可能面臨最高4個月的罰款或監禁。
這種監管框架採取了更嚴格的後事執法方法,有效地遏制了損害加密貨幣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嚴厲的懲罰作為對潛在違規行為的威懾,有助於維護加密貨幣行業的秩序,強化法律的預防作用,進一步加強政府對該行業的監管力量。
《反洗錢和防止恐怖融資法》(lov om forebyggende foranstaltninger mod hvidvask og finansiering af terrorisme)要求,如果一家公司或個人知道、懷疑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筆交易、資金或活動與洗錢或恐怖融資有關,他們必須立即通知反洗錢秘書處。這也適用於詢問進行交易或活動的潛在客戶。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和投資活動受到該法律的監管。
反洗錢秘書處作為國家中央單位獨立運作,具有以下任務: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報告,以及與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相關的其他信息;在懷疑有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的情況下,向有關當局、機構和組織傳遞其分析結果和任何其他相關信息;並與其他機構合作,為反洗錢工作準備和更新國家風險評估,確定、評估、了解和減輕當前的洗錢風險。
這種方法反映了丹麥在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方面的堅定決心和高效執行。通過要求企業和個人及時報告可疑活動,丹麥顯著增強了監測和檢測此類犯罪的能力。反洗錢秘書處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確保其公正和準確地處理相關信息。此外,它與其他機構的密切合作有助於形成一個全面有效的反洗錢網絡,進一步增強了國家的金融安全。整體而言,這種方法在維護國家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丹麥政府正式宣佈,從2027年開始,它將發起國際努力,交換與丹麥加密貨幣投資者相關的數據。此外,預計將在2025年初推出一項新法案,要求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向當局報告其客戶的交易細節。此舉旨在加強對丹麥約30萬加密貨幣投資者的監督,並遏制潛在的逃稅行為。
此決策展示了丹麥積極主動和前瞻性的維護加密貨幣稅務秩序和確保金融安全的方法。通過參與國際數據交換,丹麥希望獲得對加密貨幣投資者交易的更全面的理解,為稅務監督提供更準確的信息。要求服務提供商報告交易詳情進一步加強了監管工作,有助於檢測和解決潛在的逃稅問題。這是維護加密貨幣稅收公平性和確保丹麥金融穩定的重要一步。
關於稅收政策,丹麥在其現行稅制中創新地提出了對加密貨幣資產未實現利得徵稅的建議,同時允許投資者將虧損抵扣利得。這一措施旨在可能減輕加密貨幣投資者所面臨的稅收不公平問題,但也可能導致現金流挑戰並扭曲長期投資決策。因此,丹麥政府在實施這一建議時必須仔細平衡各種因素,以確保它有效解決稅收公平問題,同時不會對投資者和市場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各方都熱切期待這一倡議的實際結果。
在監管措施方面,丹麥對加密貨幣行業採取了全面和細緻的方法,努力營造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通過嚴格規範公司註冊和授權程序,丹麥確保加密貨幣行業中的所有企業均符合法律要求,從一開始就控制行業質量。此外,丹麥授予監管機構在業務運營期間進行靈活及及時的檢查的權力,以確保遵循法規。該國實施了違規的分層處罰制度。輕微違規可能會導致服務暫停或罰款作為警告,而嚴重違規可能導致許可證被吊銷或監禁。這些措施有效地限制了加密貨幣行業的潛在風險,維護了該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安全。
預計丹麥將繼續加強和改善加密貨幣資產的稅收和監管框架,這將是丹麥加密貨幣行業成熟的關鍵步驟。該國還將完善監管結構,提高加密貨幣監管的效率,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市場秩序。通過這些持續的努力,丹麥正在使自己在全球加密貨幣領域扮演更積極的角色,為行業的標準化和增長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