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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項目方遭受侵害後,能在中國大陸報案維權嗎?

作者:邵诗巍

作為控告人,如果想要在中國大陸地區提起刑事控告,追究侵權人的責任,首先需要確定一個前提:侵權人在中國大陸。如果侵權人在香港或海外,那麼即便國內公安立案了,大概率也就沒有後續了。至於原因,可以參見此文《在國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中國公安能跨國抓人嗎?》,本文不再贅述。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割韭菜的海外 Web3 項目,國內用戶即便報案也無濟於事,因為這些人通常都在海外。

那麼在此前提之下,我們開始進入正題。對於控告方而言,首先會面對的是以下幾個問題:

需要提交哪些報案材料?向哪裡的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如果去公安報案,公安機關是否會認定我方從事非法業務,反而對我方立案調查?

谁有資格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對於 Web3 項目方而言,如果涉及到項目人員收受交易方商業回扣、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挪用項目資金的,或者項目資金被詐騙、盜竊等情形的,作為被害單位,由哪個主體來報案?需要根據 Web3 項目方有無在國內設立實體公司,分情況討論。

一般情況下,Web3 平台運營者往往會將項目主體設立在香港、新加坡、開曼等地,但同時,考慮到人力成本,便於溝通管理等方面的因素,會在國內招募員工。

對於規模較大的平台,如虛擬貨幣交易所等,較為常見的是與國內第三方公司合作,由國內第三方外包公司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但也有不少 Web3 項目方是由實控人或者實控人指示第三人自行設立公司,並以該公司作為主體雇用員工並繳納社保,發放工資。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合適的報案主體,就成為了能否立案的關鍵。

如果實際是註冊在海外的 Web3 項目方遭受損失,能否以國內主體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參照傳統刑事案件,若外資企業為被害單位,且其在國內設有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等的,那麼,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可以與外資企業共同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所以,若 Web3 平台能夠證明其在國內設立的公司與自身存在一定關聯性,那麼國內公司應當可以共同作為被害單位的主體,提出控告。

但在許多 Web3 項目中,項目主體雖設立在海外,卻僅通過第三方人力外包公司與國內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此時便會出現一個現實問題:合作公司是否能夠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從法律關係上看,第三方外包公司通常不直接參與項目資金管理,也不享有涉案資產的支配與收益權,因此其主體資格往往難以被認定為被害單位。若由其名義報案,可能會面臨被質疑缺乏直接損失或權利基礎的風險。

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以合作公司作為報案主體、由其工作人員代為提交材料的情形。這類做法在某些案件中確實能夠推動案件進入偵查程序,但同時也為辯護方提供了圍繞「報案主體與實際利益主體是否一致」進行抗辯的突破口。

對於 Web3 項目方而言,還需要面對另一個關鍵問題:平台本身能否在中國法律框架下被認定為「被害單位」。

某些 Web3 業務模式,例如鏈上預測市場、衍生品交易、鏈上代幣流動性撮合等,在部分國家與地區已具有清晰的監管定位。但在中國大陸,由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被納入「重點防範與審慎監管範圍」,司法機關在認定平台是否具備「合法權益」時,往往會從兩個層面考量:

  • 主體資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在境內具備合規經營資格);
  • 所涉業務內容是否屬於國內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領域。

因此,如果平台的核心業務在中國大陸屬於禁止性經營範圍,則其作為「被害單位」的法律基礎會受到限制,相應的控告路徑也會變得複雜。

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 Web3 業務均無法獲得被害人地位。如果平台的業務性質本身並未觸及國內明確禁止的領域,且能夠證明存在實際損害事實與資產權益聯繫,則仍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被害單位。

報案會否反向引發 Web3 項目方自身風險?

這是項目方在考慮刑事控告時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

鑑於國內 924 通知等政策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被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如果項目方報案,需要對項目本身的合法性做出評估,否則,不僅難以被視為能夠被我國法律所認可的「被害單位」,更有甚者,還會波及自身刑事風險。

但非法金融活動並非等同於刑事犯罪,或者說特定的刑事罪名,業務的風險性大小仍需要結合是否面向中國大陸用戶開展業務,是否吸收國內用戶資金等綜合評定。

也正因為許多項目方對這一點存在不確定性,一些人會利用項目方對「國內風險」的顧慮,以「曝光」「維權」「舉報」為由實施敲詐勒索。

例如曾有報導提及[i],2023 年 10 月 16 日,Negentropy Capital 創始人 BillyWen 在 X 平台上表示,去年其基金參與投資一個 Web3 項目被所謂的維權團伙敲詐,後向深圳龍崗警方報案並立案,嫌疑人伍某某涉嫌勒索敲詐五萬 USDT(合計三十餘萬元),伍某某表示他是經由一名叫 BitRun 的推特大 V 教唆並由其提供炮製的虛假維權材料通過網絡實施敲詐勒索,法院將於近期審理宣判該案。

可見,即便在審慎監管的背景下,也並非所有項目方都處於維權無門的境地。只要能夠明確自身權益基礎,並對業務合法性風險進行前置評估,仍有可能獲得司法機關的支持。

去哪里的公安機關報案?——管轄權的確定

去哪里的公安機關報案,案件歸何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於報案人來說,如果這個問題沒有先確定好就輕率報案,可能會出現:

  • 公安機關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
  • 不同地區公安機關之間相互轉接、推諉
  • 即便立案,後續也可能被辯護方以「管轄不當」提出異議,影響案件走向

因此,明確管轄權是決定維權路徑是否可行的第一步。

我國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中,以犯罪地管轄為原則,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例外。但同時,還有關於例如網絡犯罪等特殊情形的管轄規定。

根據屬地管轄的基本規定,Web3 項目方如控告刑事案件,至少犯罪地需要在我國境內。那么如何理解犯罪地呢?在涉及鏈上資產、權限管理和跨區人員協作的 Web3 場景中,犯罪地並不僅限於線下地點,而是包括以下任一發生地:

  • 項目資金或數字資產被轉移、控制的地點
  • 私鑰、賬戶權限被操作的地點
  • 資產損失最終呈現的地點
  • 犯罪所得被取得、藏匿或使用的地點

換句話說:鏈上的操作最終都會在現實世界中落到某個節點,無論是人、設備還是資金流轉,這些「落點」本身就構成了國內司法當中地域管轄可能觸及的範圍。

對於如盜竊、詐騙類刑事罪名,一般是向盜竊、詐騙行為實施地,轉款(幣)、收款(幣)地公安刑偵部門提起控告。

對於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等刑事罪名,如果 Web3 項目方在國內有分支機構,則可以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安經偵部門報案,但對於國內沒有分支機構的 Web3 項目方,可以選擇向實際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經偵部門報案。

域外證據與鏈上取證,是否需要公證認證?

Web3 項目的業務運行、賬戶體系、資產管理和溝通協作往往都發生在境外伺服器、鏈上系統或跨境溝通工具中,因此在提起刑事控告時,常常會面臨一個現實問題:

這些證據在國內是否能夠直接使用?是否必須完成公證認證?

根據刑訴法規定,若 Web3 項目方針對所提起控告的涉案事實,收集了相關資料,包括委託相關代理人(如員工、律師等)的委託手續,需要進行公證認證,涉及外語文字的,還應當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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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btcvip
· 6小時前
坐稳扶好,马上起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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